一、出台背景
推动全州创业孵化基地高质量发展,优化基地建设布局,强化服务质量管理,提升孵化服务水平,鼓励支持大学生、退役军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创新创业,充分发挥创业孵化基地示范带动作用,根据国省“十四五”就业促进规划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实施载体
经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团州委共同认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支撑,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目的,充分利用各类场地和创业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以及项目孵化、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对接、政策扶持、法律咨询、事务代理等服务的创业服务载体。
三、基地认定原则
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资源整合,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原则,在全州扶持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示范和带动效应的州级创业孵化基地,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四、统筹管理
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管理期为3年。被认定为州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