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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
2022-12-02 08:52:03
来源: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数:
19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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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省人社厅统一部署,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甘孜州财政局印发了《甘孜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州级统筹实施办法》(甘人社发2022168号),从2023年1月1日起,我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为了便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现就《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过程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一)政策法规依据。《实施办法》起草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川人社发〔2022〕20号)。

(二)文件起草过程。2022年12月,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甘孜州财政局启动了起草《实施办法》工作,经深入调研、反复讨论并认真梳理相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参保单位职工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地按100元(仅适用于已脱贫人员自主缴费和困难群体缴费)、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16个档次申请参保。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由州、县两级政府按500元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目前我州基础养老金125元/人.年(以后逐年进行调整),并对年满65周岁及以上待遇领取人员加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二)统一业务经办管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利用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开发的全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数据和基金集中管理,全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时进行联网经办、基金财务管理监督、业务监管检测。

(三)基金收支管理实行州级统筹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收、统一支付、统一决算、统一管理的州级管理模式,各县(市)不再保留财政专户。

三、其他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政策调整等因素,由甘孜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甘孜州财政部门适时调整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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