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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州人社领域优化营商环境 政策法规宣传
2024-05-11 10:18:50
来源:
甘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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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篇……………………………………………………7

二、工资福利篇……………………………………………………12

三、社会保险篇……………………………………………………18

四、民主管理篇……………………………………………………20

五、劳动保护篇……………………………………………………25

六、劳动争议篇……………………………………………………27

七、劳动监察篇……………………………………………………29

八、就业促进篇……………………………………………………35

 

 

 

 


一、劳动合同篇

 

1.用人单位若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会怎样?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是否允许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分别规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3.企业招录新职工的试用期期限是多长?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同一企业与同一职工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可以变更吗?

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5.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企业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企业提出,拒不改正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6.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本人?

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需要书面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8.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告知工会?

答:需要告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9.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四)企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1.法律规定的劳动者标准工作时间是多少(不包括加班)?

答:《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中明确: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 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一律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计算。

12.法律规定劳动者每周最长工作多少天?

答:6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

13.法律规定劳动者最长加班时间是多少小时?

答: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即每周最高加班工时为8.4小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二、工资福利篇

 

14.最低工资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

15.四川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规定,四川省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为:

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100元(每日97元)、第二档1970元(每日91元)、第三档1870元(每日86元)。

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每小时22元、第二档每小时21元、第三档每小时20元。。

16.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需要定期审查调整?

答:是。《最低工资规定》第十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实施后,如相关因素发生变化,应当适时调整。四川省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每二至三年至少调整一次。

17.最低工资标准是否需要经过社会协商?

答:是。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根据《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根据第二十六条,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协议双方都可在工资集体协议期满前六十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下一年度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约。

18.用人单位应该如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答:《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工作不能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19.国家对带薪年休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新入职职工带薪年休假折算公式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离职时年休假=(当年度已过日历天数÷365)乘全年应享受天数-当年度已休天数。

20.劳动者是否依法享有带薪病假?

答:是。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千问题意见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9号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1.女职工依法享有多少天产假?

答: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22.女职工是否依法享有哺乳假?

答:是。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是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各单位不得安排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并为女职工哺乳提供条件。

23.四川省对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答:《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80〕劳总薪字29号)第一条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川劳险199395号)中明确,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社会保险篇

 

24.企业开办时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的流程?

答:企业开办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开办相关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开办信息的,可向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25.企业注销时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的流程?

答:企业注销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注销且无社会保险欠费的,我省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信息系统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注销相关信息,同步办理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注销信息的,可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为即时办结。

企业存在社会保险欠费的,需要先缴清欠费再办理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业务。202411日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纳,202411日及以后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26.单位和个人如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按照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分工,从202411日起,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期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27.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费。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8.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以及《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规定,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存比例降至16%,个人缴存比例为8%;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

29.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规定,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 2024年底,其中用人单位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率0.4%

30.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239号),全省工伤保险一类至八类行业统一按照基准费率0.2%0.4%0.7%0.9%1.1%1.3%1.6%1.9%80%执行,即分别执行0.16%0.32%0.56%0.72%0.88%1.04%1.28%1.52%,实施期限至2024年底。

31.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和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有关规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按我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工资)进行封顶保底,上限为全口径工资的300%,下限为全口径工资的60%。企业职工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全口径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口径工资的60%。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我省全口径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32.社会保险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可通过哪些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答:我省持续推进社保经办信息化建设,加强全省社保信息系统与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的互联对接,不断畅通经办服务渠道。坚持需求导向,推动63项高频服务事项通过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一网通办,21项业务跨省通办,完成人社部部署的全部任务。确需核验原件的个别高风险业务可就近在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申请办理。

33.企业为员工办理失业保险有关规定?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2024年底前,用人单位费率0.6%,职工个人缴费率0.4%

34.失业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包含哪些?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五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财政补贴;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35.政府是否为劳动者提供失业保险?

答: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36.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条件?

答: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当受理,并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按照申请之日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

37.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享有哪些待遇?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有以下待遇: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向其遗属支付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失业人员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由其家属一并领取。

38.企业开办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业务的流程?

答:企业开办时可通过线上线下便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业务。我省医保信息平台接收省市场监管局通过平台推送的企业开办相关信息,同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单位参保登记;未通过市场监管部门推送企业开办信息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保险单位参保登记业务。

39.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哪些线上线下渠道办理?

答:线下渠道:可通过医保经办服务窗口办理。线上渠道:可通过四川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办理。

 

四、民主管理篇

 

40.员工是否依法享有结社和集会自由?

答: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根据《劳动法》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根据《工会法》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用人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根据《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41.员工是否享有与用人单位集体协商(谈判)的权益?

答:根据《劳动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根据《工会法》第二十一条,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42.企业应该如何实行民主管理?

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及厂务公开、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机制。

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企业在制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依法依规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是指企业职工方与企业之间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都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形式和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互为补充。

 

 

 

 

 

 

 

五、劳动保护篇

 

43.用人单位强迫劳动需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44.我国法律规定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岁?

答:16周岁。根据《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三条,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被招用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文艺、体育单位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的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制定。

45.我国法律规定从事危险工作的最低就业年龄是多少?

答:18周岁。根据《劳动法》第五十八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46.我国是否禁止儿童从事可能损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

答: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47.我国是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答:职业健康安全的国家法律法规有《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具体适用对象为:领域内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六条,本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以外的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其职业病防治活动可以参照本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执行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

48.我国是否出台了保障危险行业劳动者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律规范?

答:与行业相关的安全生产的行业规定规范涉及拆船、农业、建筑、采矿等危险行业,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管理环保物资部拆船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煤矿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矿山安全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

49.国家是否对职业健康和安全的法规进行审查更新?

答:是。法律可以五年修订一次,因为法律制订或修改由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五年召开一次。根据《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50.我国是否依法禁止职场暴力、歧视、骚扰和/或霸凌?

答:是。我国对于职场暴力、歧视以及性骚扰等违法行为,可以根据《劳动法》、《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根据《民法典》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条,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51.我国是否要求企业对禁止职场暴力、歧视、骚扰和/或霸凌提供预防和保护措施?

答:是。依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企业可以采用以下具体措施防范和处置:完善反性骚扰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预防性骚扰的宣传培训;完善性骚扰的处理机制(后续处理过程中注意对被骚扰者的信息保护,以及案件移交至司法部门)。

 

 

 

 

 

 

 

 

 

 

 

 

六、劳动争议篇

 

52.发生劳动纠纷后,应该向哪些机构寻求解决?

答: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处理劳动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其他。

53.劳动争议发生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发生劳动争议后,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来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分为基层调解、仲裁调解以及诉前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54.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纠纷从发生到解决需要多长时间?

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仲裁一般自受理之日起45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15日。

55.劳动争议纠纷解决通常需要多少费用?

答: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

 

 

 

 

 

 

 

 

七、劳动监察篇

 

56.我国是否有劳动监察部门?

答: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57.劳动监察员能否自由进入工作场所并开展工作?

答:能。《劳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五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像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58.劳动监察部门是否依法检查强迫劳动、弱势员工或雇佣童工等情形?

答:是。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9.在检查中劳动保障监察员是否需要向企业出具检查报告?

答:是。根据《人社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限期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八、就业促进篇

 

60.同工同酬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61.就业歧视有哪些规定?

答:《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就业促进法》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62.有哪些就业服务中心?

答:国家级就业服务中心,其中网上就业服务中心网站的平台包括:中国就业网http://cettic.cn;中国公共招聘网http://job.mohrss.gov.cn;就业在线https://www.jobonline.cn;还有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http://www.mohrss.gov.cn;前程无忧https://mkt.51job.com;智联招聘https://landing.zhaopin.comBOSS直聘https://www.zhipin.com

四川公共招聘网(四川省人力资源市场网)https://www.sc91.org.cn/

四川人才网https://www.scrc168.com/

63.职业指导和培训相关规定?

答:《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64.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性,下同)群体都有谁?

答: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上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65.是否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

答:是。《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66.谁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答:在人社部门备案认可的各类企业设立的职工培训中心(部门、实训中心、教学工厂等),以及具备条件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就业训练中心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等机构

67.用人单位为长期全职员工提供培训计划有关规定?

答:根据《劳动法》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68.哪几类企业职工培训可以申领补贴?

答:企业新录用的六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69.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相关规定?

答: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70.企业职工培训如何进行申报?

答:企业提前向当地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提出培训申请,并按规定提供培训方案等资料,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开始培训。培训依托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完成培训后,企业须及时组织参训人员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组织结业考试考核。培训结束后,由企业向开班审核通过的市、县(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或人社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71.什么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答:继续教育是指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的更新和补充,拓展和提高其创新、创造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完善其知识结构,提高其整体素质的教育。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面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才培养制度,以非学历教育为主体,以提升能力为核心,紧密结合生产实践和工作岗位需求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在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72.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多少学时的继续教育?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

73.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内容?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内容包括以通用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为主的公需课目和以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为主的专业科目。

74.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有哪些形式?

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远程教育、学术会议及相关实践活动等,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街接的激励机制,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