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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的甘孜人社事业(一)
2021-06-02 02:11:44
来源:
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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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孜藏族自治州是新中国成立的第一个专区级民族自治州。其地史称“喀木”、“亦曰康”。

清代,中央政权施行“治藏必先安康”战略,决定以四川的物力、财力、人力支持康区,应援西藏。

清末,为抗击英国与沙俄对西藏的侵扰,清政府采纳建昌道员赵尔丰的“平康三策”,改康地为行省,改土归流,“籍以杜英人之觊觎,兼制达赖之外附”。

为实现“改造康地,广兴教化,开发实业,内固川蜀”,清政府特命赵尔丰为川滇边务大臣兼驻藏大臣,并将其兄赵尔巽调任四川总督,“同心联手”在川边(即康区)采取“逆则讨之,顺则抚之”的策略,历时七年(1905—1911),成功完成改土归流。并组织川军入藏,驱逐英人占领拉萨,捍卫了国家领土。

宣统三年闰六月十六日(1911年8月10日),代理川滇边务大臣傅清川边改设行省折称:“边境乃古康地,其地在西,拟名西康”,西康之名始于此。其疆界“东自打箭炉,西至丹达山顶,计三千余里;南抵维西、中甸,北到甘肃、西宁,计四千余里”。

1939年1月1日,建立西康省,省会驻康定。

1949年12月9日,西康省军政要员刘文辉、邓锡侯、潘文华在彭县通电起义。13日,西康省代主席张为炯在康定宣布:“从即日起,省政府停止一切对外的公务活动,听候人民政府派员接收”。

1950年3月24日,中国人民解放军进驻康定,康区和平解放。27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康定军事管制委员会,在政务处内设民政组,办理人事劳动工作。11月24日,成立西康省藏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民政处内设人事科,负责管理人事劳动工作。

1951年,政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试行)》。1953年,政务院对该条例作出修正。修正后的条例,对劳动保险金的征集与保管、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疾病、非因公受伤,对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待遇、养老待遇、生育待遇,都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新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诞生。此时,已更名为甘孜藏族自治州的党委和政府,遵循这套制度,按照社会主义为广大工人阶级提供国家保险的指导思想,以统收统支的计划经济为基础,为广大职工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在甘孜州成立后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劳动热情,促进全州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期间,甘孜州劳动保障机构遭到冲击,社会保障事业停滞不前。1969年2月,财政部下发《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甘孜州按照上级指示,规定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职工的退休金在营业外列支,劳动保险逐步演变成“企业保险”或“单位保险”。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全国改革开放的序幕。甘孜州按照上级要求,结合州情,在劳动保障改革过程中,劳动制度改革先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随后。

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甘孜州以增强企业特别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活力为主题,把社会保障改革的指导思想定位在服务企业改革需要上,把社会保障改革作为企业改革的配套措施来进行。在改革步骤上,首先从改革城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入手,再随着企业改革政策的出台,陆续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改革措施,以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1984年,国家在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开始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对市、县一级的国有企业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原则,实行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养老金的统一发放。甘孜州遵照国家体改委和劳动人事部联合转发的《无锡市实行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的通知》,于1987年10月由州劳动局组织工作组,对泸定县境内的省、州、县企业进行统筹试点。甘孜州人民政府以甘府发〔1988〕91号文作出“县统筹县属企业、州统筹州属企业”的规定,建立退休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制度工作全面铺开。1986年,为配合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首次建立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甘孜州劳动局为贯彻川府发〔1986〕185号文件精神,以甘劳发〔1987〕17号文对待业保险的范围和对象、待业保险基金的筹集、待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等作出具体规定,为企业实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队伍创造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