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0 02:40 | 访问量:0 | 【字体:大中小】 | 【打印文本】 | 分享到: |
1.定点培训机构。开班前5个工作日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开班申请表、培训方案、培训学员名单等相关资料;培训结束后提交培训合格学员名单、学员考勤记录、学员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社局,人社局复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2.企业。培训前向就业服务机构报送培训方案、培训学员名单、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培训结束后提交学员证书复印件、学员身份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资料报就业服务机构;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社局,人社局复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3.个人。劳动者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通过考核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特种行业操作证等,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证书复印书、培训机构开具的发票或行政事业收费票据等资料;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后报人社局,人社局复核并提出资金拨付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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