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启佳与你之间解除劳动关系、支付工伤待遇劳动争议案件(甘劳人仲案〔2026〕46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2026〕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苏启佳与被申请人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2628.31元;三、被申请人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58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5876元;四、被申请人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976.96元;五、被申请人四川智鑫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和鉴定费300元; 六、驳回申请人苏启佳主张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甘孜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