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
本委受理申请人魏宁与你之间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案件(甘劳人仲案〔2026〕18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甘劳人仲案〔2026〕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为:一、确认申请人魏宁与被申请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自2009年6月至2026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拖欠工资340000元。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拖欠劳动报酬、欠缴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70000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12月5日至2026年3月项目后续工作劳动报酬332000元。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地址:甘孜州康定市木雅路一段308号甘孜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楼仲裁院办公室104号,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甘孜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