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古谷水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曾琰雅、阳宁、潘克龙等12人诉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案件,现已审理完结。因你公司无法取得联系,依照《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第八条的规定,本委向你公司公告送达12份仲裁裁决书,具体案号:甘劳人仲案〔2025〕16号、甘劳人仲案〔2025〕17号、甘劳人仲案〔2025〕18号、甘劳人仲案〔2025〕19号、甘劳人仲案〔2025〕20号、甘劳人仲案〔2025〕21号、甘劳人仲案〔2025〕22号、甘劳人仲案〔2025〕23号、甘劳人仲案〔2025〕24号、甘劳人仲案〔2025〕25号、甘劳人仲案〔2025〕26号、甘劳人仲案〔2025〕27号,裁决内容见附件。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仲裁裁决内容
甘孜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